世界科技研究与发展 ›› 2022, Vol. 44 ›› Issue (2): 185-198.doi: 10.16507/j.issn.1006-6055.2021.08.001
马碧玉
MA Biyu
摘要: 促进公共财政资助的科技成果转化是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工作,从比较法的视角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进行分析有充分的必要性。美国联邦研发经费以预算支出和二次分配两种模式管理,具体主要由不同性质的联邦实验室和大学来执行。以预算管理资助完成的科技成果适用《美国商贸法》,科技成果属于联邦政府,可以转让、许可等方式转移专利技术;以竞争性项目研发经费资助完成的科技成果适用《美国专利法》中的“拜杜规则”,当非联邦合同方选择保留权利时,发明创造的产权属于非联邦合同方,通常只能以许可使用的方式转移。两种模式运营下的科研机构都能与产业界建立起灵活多样的合作关系,并重视向小企业转移科技成果。